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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五宗罪”,穩(wěn)坐“一把手”十余年,超越職權違規(guī)審批貸款……青海銀行原董事長王麗被判18年

每日經濟新聞 2022-02-19 17:22:19

◎被告人王麗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110萬元。

◎超越職權違規(guī)審批貸款,造成本金3億元和利息2.065億元的國家財產重大損失。

每經記者|宋戈    每經實習記者|劉嘉魁    每經編輯|陳星    

距離被查近兩年半,青海銀行原董事長王麗貪腐一案迎來一審判決。

2月17日,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海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青海省地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局原巡視員、副局長王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王麗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110萬元;涉案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五宗罪”,從被查到雙開僅5個月

根據法院審理結果,王麗主要有“五宗罪”。

一是利用擔任青海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身份,指使他人采取虛列費用、虛開發(fā)票等方式套取國有資金,將其中的15.5萬元據為己有。

二是利用擔任西寧市商業(yè)銀行行長及青海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0萬元幫助他人注冊公司。

三是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幫助他人違規(guī)獲取資金、幫助他人承攬業(yè)務并多次收受賄賂款物和有償服務價值達579.83萬元。

四是超越職權違規(guī)審批貸款,造成本金3億元和利息2.065億元的國家財產重大損失。

五是自參加工作至案發(fā),其財產、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168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麗在擔任西寧市商業(yè)銀行行長及青海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權侵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個人財產及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被告人王麗的上述罪行應實行數罪并罰,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回溯時間線,2019年9月5日,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發(fā)布信息,據青海省紀委監(jiān)委消息:青海省地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巡視員、副局長王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青海省紀委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圖片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

5個月后,青海省紀委監(jiān)委對王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麗在擔任原西寧市商業(yè)銀行行長,青海銀行董事長、行長期間,理想信念喪失,背離初心,背棄職責。作風上自行其是,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置若罔聞,肆無忌憚聚錢斂財,大肆收受禮品、禮金;生活上自我放縱,追求個人名利和物質享受,甘于被“圍獵”;經濟上貪欲膨脹,將國有金融企業(yè)視為個人的“提款箱”,設立“小金庫”等。

依據有關規(guī)定,經中共青海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青海省委批準,決定給予王麗開除黨籍處分;由青海省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一萬多頁案卷,藏匿贓款贓物住所令人震驚

2021年開年,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曾發(fā)布一則深度調查,題為《青海銀行原董事長王麗的“奢侈品”人生》,揭露了王麗貪腐一案的驚人細節(jié)。

王麗到底有多貪?青海省紀委監(jiān)委案件監(jiān)督管理室副主任高巍透露,她是一個非常貪婪的人,從受賄數額來說,大的有二三百萬單筆受賄,小的十萬元也有,只要有人給她送錢她就收。“在評價王麗的時候,有一些評價說是沒有守住底線,但是我們認為王麗根本就沒有底線。”

涉案款物中,有紀念鈔和黃金制品,包括一公斤一根的金條。“還有麝香,青海的名貴特產,是禁止買賣的東西。”高巍表示。

王麗還有一處私人住所,專門藏匿贓款贓物。

青海省紀委監(jiān)委第三審查調查室副主任尼于鶴云表示,該住所所有的裝修全部追求最高檔化,沒有貼壁紙,而是做了一個彩繪圖案,這樣配合她房屋的整體布局。

房間內還有整整一柜子愛馬仕絲巾,按照市場價,一條大概在三千到四千元。名牌包大概有40多個,還有價值40多萬元的定制款。

“我們辦案子也20多年了,搜查(工作)也做了不少。她的房屋打開的時候,我們都感覺到是很震驚的。”尼于鶴云說。

這個讓辦案人員震驚的房產是王麗的私人住宅,其丈夫只知道在這個小區(qū)里王麗買過一套房子,但是具體的門牌號其丈夫根本不知情,這樣一處房產也成為王麗藏匿涉案款物的主要地點。

辦案人員表示,王麗的案卷特別多,大約有七十多卷,總共一萬五千多頁。

據尼于鶴云介紹,包括開會,給一些所謂的會議補貼或者是禮金,以這種名義給的,一出手就是幾萬歐元,甚至是幾萬美金。令人印象最深的一句話就是:“我從門里離開的時候,我覺得自己就像一個‘土鱉’一樣。”她說最早心理失衡就是從這時候開始的。

穩(wěn)坐“一把手”十余年,被查后3個月履職回避規(guī)定出臺

青海銀行原名西寧市商業(yè)銀行,成立于1997年12月30日,2008年11月經原中國銀監(jiān)會批準更名為青海銀行,是青海省首家地方法人股份制商業(yè)銀行、唯一一家城市商業(yè)銀行。

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的介紹,王麗于1962年12月出生。1979年10月在中國人民銀行西寧分行參加工作,從2005年起擔任西寧市商業(yè)銀行行長,2009年4月任青海銀行董事長、行長,至2018年7月卸任,之后履職青海省地方金融監(jiān)管部門。

也就是說,王麗任青海銀行及其前身西寧市商業(yè)銀行行長達13年、董事長11年之久。

這一時間跨度引起了《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注意。

一名接近監(jiān)管人士接受每經記者采訪表示:“近年來,金融領域貪腐案件的查處,一眾‘金融貪腐巨鱷’的落馬,對于銀行高管履職規(guī)定的細化和出臺,明確銀行內外部回避懲戒措施,也起到了一定的參考和推動作用。在王麗被查3個月后,我國就出臺了《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記者注意到,2019年12月,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行為的監(jiān)管,推動行業(yè)自律和內部廉潔建設,提升內控機制有效性,督促各機構員工公平公正履職,銀保監(jiān)會印發(fā)了《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要求,緊盯關鍵人員和重點業(yè)務,著重抓好對銀行保險機構內部控制具有重要影響力的管理人員的任職回避。其中,“關鍵人員”指銀行保險機構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級管理層成員和內設部門負責人。

對于關鍵人員和重要崗位員工輪崗要求,《指導意見》稱,銀行保險機構應結合自身行業(yè)、所處地域的特點,加強重要崗位管控,建立關鍵人員和重要崗位員工輪崗制度,對于在業(yè)務運營、內控管理和風險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各級管理層成員、內設部門負責人和重點業(yè)務崗位員工,應明確輪崗期限、輪崗方式等要求,嚴格實行輪崗。其中,輪崗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7年。

由其主導兩筆貸款,發(fā)放之前就存重大問題

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王麗一案從線索牽出到一審落錘,時隔近十年。讓王麗露出馬腳的,或源于兩筆貸款。

前述深度調查顯示,2013年,青海銀行由王麗主導的兩筆貸款,貸款本金是3.7億元,這兩筆貸款在發(fā)放之前就存在重大問題,但在王麗的安排下,全部予以辦理,發(fā)放之后貸款一直未能收回。

到了2017年,省紀委對此問題再次核實,并將相關線索向公安部門做了移交,同年接受貸款的老板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貸款詐騙犯罪立案偵查,到了2019年,在司法機關同步調查的基礎上,紀檢監(jiān)察機關迅速行動,展開了細致的調查,并通過貸款辦理環(huán)節(jié)中的主要經辦人員鎖定了王麗涉嫌濫用職權的事實。

根據日前法院一審判決結果,王麗的“第四宗罪”即超越職權違規(guī)審批貸款,造成本金3億元和利息2.065億元的國家財產重大損失。

貸款的發(fā)放有哪些規(guī)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閱了銀行信貸方面的權威法規(guī)——“三個辦法一個指引”。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顯示,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相應條件,包括:借款人依法設立;借款用途明確、合法;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guī);借款人具有持續(xù)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等。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則規(guī)定,固定資產貸款申請人應具備:依法登記;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符合國家對擬投資項目的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yè)、土地、環(huán)保等相關政策;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guī)定等要求。

類似地,《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也要求貸款申請人具備貸款用途明確合法、具備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等條件。

《項目融資業(yè)務指引》更是要求,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yè)、土地、環(huán)保和投資管理等相關政策。貸款人應當充分識別和評估融資項目中存在的建設期風險和經營期風險,并以償債能力分析為核心,重點從項目技術可行性、財務可行性和還款來源可靠性等方面評估項目風險。

綜上所述,無論前述兩筆貸款為何種類型,在銀行發(fā)放之前,都應當遵從監(jiān)管規(guī)定,進行審慎、細致的貸前調查。若不符合要求,則不得準許,更不能“在發(fā)放之前就存在重大問題”。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0918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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